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51号
申请人: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驷马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乐,四川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2栋21层2101号。
法定代表人:唐本东,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80992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暂不便于执行,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燕
审判员 郭维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