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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1805号

徐志杰与崔来银、王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志杰,崔来银,王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805号

原告:徐志杰,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修武县郇封镇田庄村***号。身份证号:4108211975********。联系电话:1384951****。

被告:崔来银,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住修武县。身仹证号码:410821196309086535。

被告:王大平,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现住修武县。系被告崔来银妻子。

原告徐志杰与被告崔来银、王大平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志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世兵

审 判 员 :高国杰

人民陪审员 :逯玉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