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字第195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良一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863611730.负责人胡加广,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弘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十里堡村。本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良王庄支行与天津市弘泰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汪 德 立
审判员 : 王 绍 强
审判员 :李爱军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岳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