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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5710号

李俊文、吉林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俊文,吉林省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7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俊文等27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俊文,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新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国中,省长。委托代理人王佳伟、王泽晗,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李俊文等27人因诉被申请人吉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林省政府)不予受理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6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对吉林省政府作出国土资函[2008]79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795号批复)。2007年10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春市政府)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吉城际铁路、哈大客运铁路专线”长春段及“哈大客运铁路长春联络线”建设工程范围内征地、拆迁的通告》。2008年5月6日、6月6日,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与长春市绿园区拆迁办公室签订了《绿园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征地、拆迁总承包协议》及《征地委托协议》,由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李俊文等27人的宅基地在征地、拆迁范围内。2016年5月11日,李俊文等27人向吉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吉林省政府对征收申请人宅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未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行为违法。2016年5月16日,吉林省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李俊文等27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请李俊文等27人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016年5月22日,李俊文等27人向吉林省政府提交了《李俊文对于行政复议补正通知所作出的说明》,认为吉林省政府“在征地拆迁管理中具有主动监督的法定义务,无需当事人提起”。2016年5月24日,吉林省政府作出吉政复决字(2016)1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俊文等2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俊文等27人既没有提供其曾经向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吉林省政府申请对征收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征地拆迁工作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吉林省政府应当依职权对征收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等征地拆迁工作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法律、法规依据。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吉林省政府基于以上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等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俊文等2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俊文等27人的诉讼请求。李俊文等人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李俊文等27人认为吉林省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监管职责,但其未依法履行该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恰恰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所以,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是,李俊文等27人未遵照上述规定执行,既未在申请复议时提供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也未在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提供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吉林省政府认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李俊文等27人的诉讼请求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李俊文等27人申请再审称:主动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是吉林省政府的法定职责,不需要李俊文等27人提供曾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情形,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1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再审本案。吉林省政府提交意见称:吉林省政府作出的1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李俊文等27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李俊文等27人向吉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吉林省政府对征收其宅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未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违法。李俊文等27人所主张的职责系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该职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吉林省政府以李俊文等2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俊文等2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结果正确。需要指出的是,李俊文等27人请求履行的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吉林省政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直接决定不予受理,无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证据之必要。

一、二审判决驳回李俊文等27人的诉讼请求,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李俊文等2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俊文等27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袁晓磊

审 判 员 骆 电

审 判 员 潘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书 记 员 战 成附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三、(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5)210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二:再审申请人名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俊文,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长元,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9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金辉,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11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义,男,193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文英,女,194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连福,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晓坤,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俊香,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和,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兰,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福全,男,193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艳秋,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秀英,女,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红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久林,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红,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雅兰,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11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国田,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继柏,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11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香玉,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6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福生,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双龙台屯。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国富,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迟凤楼,男,193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彬,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11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宝,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11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长芹,女,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民丰村开源堡东沟屯5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