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6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凤春。
被执行人:怀化故事码头文号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神龙路300号紫园别墅大门口。
法定代表人:贺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怀劳人仲字(2015)第072号仲裁裁决,执行张凤春与怀化故事码头文号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等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申请的执行标的额为175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另,该餐饮店也已停止营业;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以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旭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蒋从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