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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恢200号之一

朱秋梅与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秋梅,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孙太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朱秋梅,女,汉族,1955年1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负责人高知环,女,任该厂场主。

被执行人: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太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知环,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孙太和,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秋梅与被执行人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孙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3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登封市告成镇太和建材厂、郑州太和投资有限公司、高知环、孙太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高知环所有的位于登封市颍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房产(登房权证字第××号)予以续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马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