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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651号之二

聂德清、聂道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德清,聂道七,顾传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6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聂德清,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田家庵区地税局职工,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聂道七,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顾传梅,女,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聂德清与聂道七、顾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651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聂德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道七、顾传梅偿还借款202150元。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聂道七、顾传梅送达了(2017)皖0406执65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聂道七在上海市登记的车牌号为沪C×××××的丰田牌机动车一辆、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外冈支行有存款10737.31元;被执行人顾传梅在兴业银行有存款1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盛桥分行有存款157.4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聂道七、顾传梅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委托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查封聂道七名下车牌号为沪C×××××的丰田牌机动车(车辆目前无法控制),因客观原因(存款不足)不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聂道七、顾传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聂德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陶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