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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2409号

李金停诉康红星、赵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停,康红星,赵艳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老街93号。

被执行人:康红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大寨路39号附1号。

被执行人:赵艳萍,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大寨路39号附1号。本院在执行李金停申请执行康红星、赵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红星、赵艳萍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