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停,男,195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老街93号。
被执行人:康红星,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大寨路39号附1号。
被执行人:赵艳萍,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大寨路39号附1号。本院在执行李金停申请执行康红星、赵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红星、赵艳萍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