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唐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被执行人何信娟,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和平与被执行人郭亮、何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亮、何信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唐和平同意终结本案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