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1096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银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32号之二401、402、501房。
法定代表人:熊珍萍。诉讼代理人:邓永佳,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孙子嘉,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广州市银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柜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著协的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和被告银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邓永佳、孙子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著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我是传奇2》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该专辑共1张光碟,收录了《最炫民族风》等5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最炫民族风》等5首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与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专属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银柜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DVD光盘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经过合法出版,无法证明光盘封底的著作权声明是否真实,部分光盘为原告监制,封底及光盘内的点播目录中的著作权权属均为原告单方声明,原告仅是整合光盘内的作品,并非作品的实际制作者,在光盘内的部分音像制品中并未实际标注著作权人,与光盘封底描述不符,实际著作权人存疑,故原告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授权未尽充分举证义务。原告主张赔偿的各项合理费用无相关标准,也无提供证据证明,我方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音著协为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2008年7月28日,音著协(甲方)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授权”第1款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九条“合同期限”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7年4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公司出具《声明》,确认该司同意对其于2008年7月28日与音著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0年7月28日。音著协提交的正版音像制品《我是传奇2原创流行金曲精选》,封底印有版权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版权所有,翻版必究。”“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ISBN978-7-7984-0281-0”等字样。该DVD中收录了《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5首涉案歌曲。诉讼中,音著协当庭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上述五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2016年9月5日,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张秀桐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9月7日,张秀桐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新村金钟横路32号之二博雅假日酒店四楼名称标识为“银柜量贩式PTV”的处所四层“853”房间,公证人员事先对张秀桐携带的摄像设备内存状况进行检查确认为清空状态后,现场监督了张秀桐的如下证据保全行为:
一、张秀桐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查找、选取、点播了《豆浆油条》等一百二十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张秀桐使用上述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
三、张秀桐向该处所支付了相关费用,并现场取得发票号码为26331830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印章:广州市银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一张、签购单一张(商户名:广州市白云区银柜超市,商户编号:887580054118381,凭证号:009064)及印有“银柜PTV”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北京市信德公证处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京信德内民证字第06217号公证书,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证物袋所封存光盘中的视频文件为现场对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拍摄后刻录所得;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发票、签购单、联系卡片复印件系现场取得后复印所得,原件均保存在音著协处。现场保全证据过程系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经比对,公证封存光盘中所储存的歌曲《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中的部分片段与音著协提供的专辑《我是传奇2原创流行金曲精选》中的同名歌曲《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的对应片段在词、曲、音源、画面等方面均一致。音著协主张银柜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并提交了消费签购单、发票各一张(金额为127元),音著协当庭确认其主张的餐饮费、律师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支出的票据在其起诉的其他批次案件中已经提交,现无法再行提交。另查:银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万元,成立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经营范围为甜品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酒类零售、歌舞厅娱乐活动、中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餐饮管理。以上事实,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声明、音像作品出版物、公证书、发票、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者享有。本案中,音著协提交的《我是传奇2原创流行金曲精选》中收录的《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五首涉案歌曲,歌曲作品中有明确的个性化创作特征,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有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等多部门的配合,故本院认定音著协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五首歌曲属于音乐电视作品。在音著协提供的正版音像制品《我是传奇2原创流行金曲精选》封底上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音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的著作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著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其过去、现有和今后将有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其中即包括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同时,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作出《声明》确认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至今依然有效。举证期限内,银柜公司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定音著协经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银柜公司主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关于银柜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五首歌曲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的问题。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及公证附件显示,公证取证的场所名称、地址、票据上的印章等均与银柜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上记载的业户名称和地址基本一致,举证期限内,银柜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份公证书,故本院对涉案场所为银柜公司开办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公证封存光盘中所存储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仅有部分片段,但经比对,公证封存光盘中所存储的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的部分片段与音著协提供的专辑《我是传奇2原创流行金曲精选》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对应片段的词、曲、音源、画面等方面均基本一致。举证期限内,银柜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依法获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和复制权,故本院认定银柜公司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害了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且银柜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存入卡拉OK系统中时必然存在复制行为,因此银柜公司的行为也侵害了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音著协根据授权要求银柜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对于合理费用,音著协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支出、餐饮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费用虽然有部分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但鉴于上述费用并非仅针对本案发生,故本院予以酌情支持。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者的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程度、侵权者使用作品的方式、经营时限和规模、涉案场所位置及消费水平、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权利人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本案与其他关联案件之间的联系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音乐电视作品850元(含合理费用),因本案的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共五首,故赔偿数额共计为4250元(含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银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所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并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过期的情书》、《爱情码头》、《离不开天空的云》从其曲目库中删除;
二、被告广州市银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25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银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广州市银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内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俊
审 判 员 关则深
人民陪审员 刘燕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家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