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宦敬之,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胡志兰,女,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宦敬之与被执行人胡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志兰已履行20000元。2017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02民初992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铭琛
审 判 员 于 文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乔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