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76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被执行人孙白虎,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与被执行人孙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4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白虎银行存款共19490元,扣除本案部分执行费2388元后将剩余案款1710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并出具收据。现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