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3655号
原告:孟秀文,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告:李贵荣,女,194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孟秀文与被告李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孟秀文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孟秀文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存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高素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普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