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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3655号

孟秀文与李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孟秀文,李贵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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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3655号

原告:孟秀文,女,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

被告:李贵荣,女,194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孟秀文与被告李贵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孟秀文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秀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秀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计202元,由原告孟秀文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存

审 判 员  高立新

人民陪审员  高素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普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