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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454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与谢玉惠、唐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唐大林,谢玉惠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负责人杨小刚,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川,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唐大林,男,生于1963年8月2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谢玉惠,女,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与谢玉惠、唐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用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有住房一套,该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行;抵押金额:12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唐大林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分公司员工,其妻谢玉惠患有心脏病,家庭经济困难。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生活所需唯一住房,本案不宜处置;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  谭开幕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