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鑫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寇增芮,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兵义,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济市鑫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兵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郑兵义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兵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尉继民
审 判 员 杜继涛
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