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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行审第394号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黄慧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黄慧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审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辉府胡同5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建新、郝树春,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慧杰,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黄慧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作出的安文工商处字(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峰分局作出的安文工商处字(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王胜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