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张太平,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52号-29。法定代表人赵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张太平与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案件,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49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太平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17023元、医疗费12833.23元、伙食补助费32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双倍工资8931元。共计116011.23元,本案执行费1641元依法由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因无人签收而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申报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7年4月2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百元、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另查明,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岩已年满78岁且身患××。2017年5月3日经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告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10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二次核查被执行人常州康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未新开设银行账户,原有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仍保持2017年4月查询时的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网络银行实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责令其如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但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现场查看笔录、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提请公安机关布控函、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人员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业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有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分管院长批准,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49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万小刚
审判员 王 海
审判员 宋 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