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执4437号

陈银霞与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银霞,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437号申请执行人陈银霞,女,1981年11月7日45,汉族,住如皋市876。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7组。

法定代表人:袁建平。申请执行人陈银霞与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皋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支付令: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院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陈银霞欠款75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由许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7556元,执行费5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单位活期基本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实际控制金额8605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搬经镇群岸村七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大门紧闭,里面杂草丛生,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南通市萌泉服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进程无异议,且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帐户内的目前实际控制金额8605元,暂不要求扣划,本院亦告知其冻结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其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查询信息回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单位活期基本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皋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周志刚

代理

审判员  朱无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