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606号原告谌敬平,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礼,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敬平诉被告刘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至今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谌敬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谌敬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钱
人民陪审员 徐押林
人民陪审员 倪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