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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606号

谌敬平与刘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谌敬平,刘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606号原告谌敬平,男,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刘礼,男,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谌敬平诉被告刘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至今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谌敬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谌敬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金钱

人民陪审员  徐押林

人民陪审员  倪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