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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892号

何红霞与韩原子、谷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红霞,韩原子,谷红利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92号

原告:何红霞,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韩原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谷红利,女,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霞与被告韩原子、谷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何红霞催交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宏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