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92号
原告:何红霞,女,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韩原子,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谷红利,女,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红霞与被告韩原子、谷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何红霞催交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鞠洪涛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管宏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