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2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曹斌,行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周正,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正,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赵蓉花,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合肥市秉诚商贸有限公司、周正、赵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潘德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