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刘想明,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执行人:红安县俊园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3429474。住所地:红安县八里湾镇俊园小区育才路*号。
法定代表人:邱俊。申请执行人刘想明与被执行人红安县俊园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鄂112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8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鄂11执他18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的内容:货款427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自愿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红安县俊园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刘想明的货款427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8日前向刘想明支付10000元,其余赔偿款327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付清,邱言亮为上述欠款作担保。201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红安县俊园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10000元。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刘想明领取了执行款10000元,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鄂1122民初30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刘援农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则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