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洪,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福建省仙游县人,现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工业园区三角山标砖厂。被执行人腾言,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马场镇腾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洪与被执行人腾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执行人腾言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登记记载,且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腾言去向不明。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罗万金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