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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执215号

吴洪国申请执行腾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国洪,腾言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洪,男,汉族,1979年3月13日生,福建省仙游县人,现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工业园区三角山标砖厂。被执行人腾言,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马场镇腾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洪与被执行人腾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执行人腾言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登记记载,且经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腾言去向不明。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罗万金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