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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530-1号

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施训兵、陈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洋,施训兵,陈昌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30-1号

申请执行人:杨洋,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施训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陈昌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施训兵、陈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训兵、陈昌梅夫妻名下所有宣城市宣州区新河桥街道29号房屋,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训兵、陈昌梅夫妻名下所有宣城市宣州区新河桥街道2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