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530-1号
申请执行人:杨洋,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施训兵,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陈昌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施训兵、陈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训兵、陈昌梅夫妻名下所有宣城市宣州区新河桥街道29号房屋,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国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施训兵、陈昌梅夫妻名下所有宣城市宣州区新河桥街道29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