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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578号之一

冯天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方远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天安,方远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578号之一

原告:冯天安,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方远均,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罗绍山,男,土家族,1986年11月1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32号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宾馆前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6265203XJ。负责人黄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杰,男,汉族,1991年4月2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冯天安与被告方远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冯天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天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远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天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天安负担。

审 判 长 姜 晶

代理

审判员 张 妮

代理

审判员 管君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