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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784号

王白驯与陈桂英、韩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白驯,陈桂英,韩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784号

申请执行人:王白驯,男,195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1967年12月9日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韩金祥,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白驯与被执行人陈桂英、韩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2648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牟宗洋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冷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