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774号申请执行人成虹,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湖南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大科街道办事处黄泥塘社区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刘建长。被执行人杨树良,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成虹与被执行人湖南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义务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情况、公司股东登记注册情况、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
本院认为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逸舟
审 判 员 贺玉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