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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特128号

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孙宪章,孙福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特128号

申请人:孙宪章,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

申请人:孙福星,男,汉族,1931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春香,女,汉族,1936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园路**号花园城*期*栋B1101,身份证号码:4101051936********,系被申请人孙福星妻子。申请人孙宪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福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宪章称其与孙福星为父子关系,于2014年发现被申请人孙福星有老年痴呆症状,开始送其到医院就诊,2016年11月21日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将其诊断为老年痴呆。现被申请人神志不清,无能力处理与其相关的事项,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福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春香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孙宪章与被申请人孙福星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孙福星与被申请人代理人王春香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3人,除申请人孙宪章外,还有女儿孙洁、儿子孙宪义。现孙福星除妻子王春香、女儿孙洁、儿子孙宪义和孙宪章外再无其他直系亲属。被申请人孙福星在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定期到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复诊,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5日,在深圳市蛇口人民医院住院4天,出院诊断为:“1、糖耐量异常;2、肺部感染;3、高血压病;4、老年性痴呆;5、褥疮;6、轻度贫血;7、低蛋白血症;8、双侧基地节区腔隙性脑梗死”。诉讼中,本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孙福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2017年9月22日,该鉴定所出具粤南【2017】精鉴字第218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孙福星患有阿尔兹海默病(老年型)、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宪章申请孙福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并指定孙福星的妻子王春香为孙福星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孙福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王春香为孙福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兴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惠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