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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948号之一

彭剑辉与余景文、曾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剑辉,余景文,曾水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剑辉,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景文,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曾水旺,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彭剑辉与被执行人余景文、曾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7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097000元及利息、仲裁费86060元、律师费8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款项8221.92元,扣除申请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8171.92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14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余景文持有深圳市麦克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4%的股权。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鹏盛星辉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2017年8月21日,本院对深圳市麦克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住所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搬迁,目前下落不明。另,本院经向商事登记主管部门、地税部门、国税部门调查,亦未能调取相关财务资料。因此,上述股权的评估工作无法进行。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伟军

审 判 员  刘 轶

代理

审判员  冯银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