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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542号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号。

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龙,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三亚路阳光水岸**号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8********。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204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92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07月0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鉴于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9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4执5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新颖

审 判 员  张亚民

审 判 员  马丽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东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