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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993号

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如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如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993号

原告: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龙,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马如刚,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魏 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小丽

书 记 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