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993号
原告: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银横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英龙,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马如刚,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银川康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如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魏 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小丽
书 记 员 金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