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民初7785号

陈德桂与重庆市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德桂,重庆市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785号

原告:陈德桂,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李旭,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陈德桂与被告重庆市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德桂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桂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