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785号
原告:陈德桂,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李旭,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陈德桂与被告重庆市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德桂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桂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