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何昌保,男,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华辉西湖上城1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祥宇,该公司董事长。何昌保与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何昌保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苏13执恢37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宿中民初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由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千里
审判员 魏良军
审判员 翟新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三日
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