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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9094号

李宗宇、方云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宗宇,方云柏,余述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9094号

申请人:李宗宇,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龙洋,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昕,安徽龙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方云柏,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

申请人:余述琴,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申请人李宗宇与被申请人方云柏、余述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宗宇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方云柏、余述琴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为申请人李宗宇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李宗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云柏、余述琴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李宗宇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素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