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被执行人:胡登刚,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陈玉安,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登刚、陈玉安为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孝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桂宝
书 记 员 孙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