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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170号

马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张某某,顾某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顾某,男。本院在执行黔西马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顾某民间借贷纠纷(2017)黔0522执1170号案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某某、顾某在2017年11月23日前偿还马某人民币本金70000.00元,并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950.00元后,本案即为全部执行完毕,马某放弃由张某某、顾某支付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的请求。马某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170号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该时效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计算。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