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蔡术梅,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龙学荣,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梁玉方,女,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原告蔡术梅诉被告龙学荣、梁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261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龙学荣、梁玉方应偿还原告蔡术梅借款916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蔡��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1民初2611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
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成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