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271刑初992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福祥,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无业。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4日止。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2日被抓获,同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7]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福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道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福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日22时3许,被告人田福祥在三亚市港门村一路二巷32号生利公寓507房间窗口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田福祥在公寓507房间里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房间里缴获毒资人民币400元及一部黑色直板三星手机,从杨某某处扣押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福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提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文件移交清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中国移动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周某院、李某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田福祥的供述;鉴定意见: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公司鉴(理化)字[2017]0679号理化检验鉴定书;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所出具的力检天字20170103号检定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田福祥涉嫌贩毒案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福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0.6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福祥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福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存在引诱情节,且被告人田福祥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福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物证作案通讯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俊华 vqbbzokt7fkmthjxkd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