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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9053号

黄小成与程云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黄小成,程云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在职责范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9053号

原告:黄小成,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盼盼,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云鹤,男,汉族,1991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黄小成与被告程云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黄小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云鹤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4万元、违约金5500元(从2017年4月18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2、判令被告程云鹤承担本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合作关系。2016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安泰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黄小成将其所有的50%股权作价11万元转让给被告程云鹤,协议签订后,现金支付原告5万元人民币,剩余6万元于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并约定了被告逾期支付剩余款项的违约条款为每逾期一个月,被告必须向原告支付原告应出出资额的百分之一。后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告程云鹤进行催要剩余转让款,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18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原告剩余转让款2万元。剩余款项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了《安泰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第七项约定:“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原被告已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故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小成的起诉。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卫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