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珍,女,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红建村红光屯。被执行人马振海,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红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明珍与被执行人马振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1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林
审 判 员 边青云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