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玉兰,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宣玉兰,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张玉兰与宣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传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