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彭亚丽,女,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彭亚丽与被执行人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04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亚丽与被执行人湖南金邦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