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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744号

李忠伟与朱天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忠伟,朱天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忠伟。

被执行人:朱天迎。李忠伟与朱天迎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3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天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忠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天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天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朱天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朱天迎已履行部分按款,且与申请执行人李忠伟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忠伟同意暂缓执行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如被执行人朱天迎未按和解还款协议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忠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忠伟可持本裁定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