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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行初31号

何文鹏与孟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孟州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鹏,孟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孟州市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001行初31号

原告:何文鹏,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孟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为孟州市东韩愈大街0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咏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为孟州市大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卢和平,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男,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何文鹏不服被告孟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孟州食药监管局)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及被告孟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州市政府)2017年9月5日作出的孟政决字【2017】22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8日、19日分别向被告孟州食药监管局和被告孟州市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文鹏诉称:2017年6月13日其向孟州食药监管局邮箱(mzy×××@163.com)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焦作惠亿家超市有限公司食品销售‘波尔多小男爵干红(金颂城堡干红葡萄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清晰文件”。其于2017年7月4日收到孟州食药监管局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函》,该函只告知其波尔多小男爵干红(金颂城堡干红葡萄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并未答复其波尔多小男爵干红(金颂城堡干红葡萄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清晰文件公开事项。故其不服孟州食药监管局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于2017年7月4日向孟州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于2017年9月6日收到孟州市政府作出的孟政复决字【2017】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孟州食药监管局原行政行为。现其不服孟州食药监管局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函》和孟州市政府作出的孟政复决字【2017】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孟州食药监管局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函》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2、责令孟州食药监管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事项重新答复;3、确认孟州市政府2017年9月5日作出的孟政复决字【2017】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经查:何文鹏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以孟州食药监管局为被告或以孟州食药监管局和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孟州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过六次行政诉讼,案号分别为(2016)豫9001行初41号、(2016)豫9001行初45号、(2017)豫9001行初3号、(2017)豫9001行初22号、(2017)豫9001行初28号、(2017)豫9001行初29号。此次又以孟州食药监管局和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孟州市政府为共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何文鹏在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已提起六次行政诉讼,所起诉的事项几乎都是因投诉举报所购买的食品不合格而认为行政机关不予查处或者对查处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对其因投诉举报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有的案件还同时认为行政机关应当对其举报进行奖励而没有进行奖励。由此可见,何文鹏投诉举报的动机和诉讼的目的不符合常理,所要保护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没有保护的价值。据此,

本院认为,何文鹏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其行为属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此次又同时提起两个行政诉讼,所起诉的事项都是认为行政机关对其因投诉举报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看出,何文鹏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且所提起的诉讼明显没有值得保护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故对何文鹏的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文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小龙

审判员  晋巧霞

审判员  王利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