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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7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杨生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杨生杰,杨生林,杨生树,杨生文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生杰,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杨生林,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杨生树,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杨生文,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生杰、杨生林、杨生树、杨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浔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生林、杨生杰、杨生树、杨生文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受理费1453元。上述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执行至今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爱健

审判员  冯满芝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