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外号老三,男,生于1988年10月9日,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现住该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明使用其持有的枪支在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麻黑村委会刮风寨村小组当地人称“黑水河”的茶地内猎捕一只疑似白鹇并用绳子将该疑似白鹇拴在茶树上。后被西双版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所工作人员发现,并移交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经鉴定,被告人李明非法持有的枪支是12号单管自制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的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李明猎杀的1只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的白鹇,白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为1336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猎枪一支,被告人李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明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处被告人李明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明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明使用其持有的枪支在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麻黑村委会刮风寨村小组当地人称“黑水河”的茶地内猎捕一只疑似白鹇并用绳子将该疑似白鹇拴在茶树上。后被西双版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管护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对管理茶地的被告人李明进行询问,被告人李明交待了其持有枪支及射杀白鹇的事实,后主动将其持有的枪支交管护所工作人员,管护工作人员将被告人李明移交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经鉴定,被告人李明非法持有的枪支是12号单管自制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在送检的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被告人李明猎杀的1只野生动物,为鸡形目雉科的白鹇,白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为1336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物证登记表,林权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查获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见证人人口基本信息,立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一支;其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明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枪支上交,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案情,予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正常管理活动,维护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罚金5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查获的涉案单管自制猎枪1支,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建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纪开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