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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56号之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周宁孙建等保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林仕华,张萍,孙建,周宁,重庆远见智能锁有限公司,重庆远见智能锁防盗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被执行人林仕华,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孙建,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周宁,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远见智能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大院子,组织机构代码79070982-2。被执行人重庆远见智能锁防盗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路68号1栋5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786855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请执行林仕华、张萍、孙建、周宁、重庆远见智能锁有限公司、重庆远见智能锁防盗门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林世华、张萍、孙建、周宁、重庆远见智能防盗门有限公司、重庆远见智能锁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世华、张萍、孙建、周宁、重庆远见智能防盗门有限公司、重庆远见智能锁有限公司支付770000元,执行费10215元,受理费11500元。本院在执行中,多次找林仕华协商,由于公司无履行能力,法定代表人林仕华一直想将企业搞起来,但目前还没有进展。

本院查明防盗门公司和智能锁公司都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林仕华、张萍、孙建、周宁在重庆的房屋均抵押给担保公司,抵押的财产均不能清偿担保公司的债务。2017年10月10日申请人和林仕华达成和解协议,林仕华自愿将公司和个人部分专利交给申请人双方自行办理质押手续,双方自愿协商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核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法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本合

审判员  柯晓兰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