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89419744。
被执行人:汤宝宏,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银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0283000062975。本院在执行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汤宝宏、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汤宝宏、大连新路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睿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