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马德强,男,生于1976年5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张明宏,女,生于1977年1月2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系被执行人马德强之妻)。
被执行人:谢传贵,男,生于1963年12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常在勇,男,生于1959年7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德强、张明宏、谢传贵、常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鲁0113执1139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德强、张明宏、谢传贵、常在勇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的总额为185511.8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113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