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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768号

鹤山市沙坪鑫鸿和板饰厂与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杨永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山市沙坪鑫鸿和板饰厂,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杨永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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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鑫鸿和板饰厂,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陈丙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福。

被执行人:杨永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鑫鸿和板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款139501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沙坪鑫鸿和板饰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7)粤0784执768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宗案件未执结,执行标的共计1460793元(未计利息),经本院(2017)粤0784执794号执行案件对查封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拍卖,得款726102元,已全部清还欠部分工人工资,对于现尚欠案款暂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己停业。本院(2017)粤0784执794号案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桃源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鹤山市金源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2日将相关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正在审查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7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启全

审判员  李景辉

审判员  李耀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启鹏 来源: